我把小红书告上了法庭(六):法律规定平台要转送,但平台可以不转送
二审判决出来了:我的上诉被驳回,原判维持。
这篇文章只讲一个问题:法律和平台规则都写明了“转送申诉”,为什么现实中仍然可以不转送?
先说事情经过
我的笔记被投诉后,小红书下架了内容,后来又封禁了账号。
我提交了申诉材料,说明涉案技术是公开技术,投诉方提交的专利也和笔记内容不对应。但小红书没有把我的申诉材料转给投诉方,而是直接回复:材料不符合要求。
于是我起诉小红书,要求解封账号、恢复笔记。
一审、二审都败诉了。
法律设计的流程,本来是这样的
《电子商务法》第43条规定,被投诉方可以提交“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”和初步证据。平台收到后,应当把声明转给投诉方,并告知投诉方可以投诉或者起诉。
如果转送后15日内,平台没有收到投诉方已经投诉或起诉的通知,就应当终止原来的处理措施。
简单说,平台的作用应该像一个传话人:先控制风险,再把双方的说法传递给对方,不能自己直接当最终裁判者。
现实为什么变了?
平台说:你的材料不够,不能算“初步证据”,所以不需要转送。
问题在于,“初步证据”到底要达到什么程度,法律没有说清楚。平台却可以先自己判断材料够不够,然后决定要不要启动转送程序。
于是流程变成了:
平台只要说一句“材料不足”,15日就永远不会开始计算。
投诉方不会知道用户已经申诉,用户也没有机会让投诉方回应。平台既没有作出法院意义上的最终判决,却可以决定用户能不能进入法定的反通知程序。
更关键的是:这是平台自己写下的承诺
我提交的证据中,有小红书的《侵权投诉指引在线协议》。这不是我对法律的解读,而是平台自己公示给用户的规则。
其中明确写着:
“小红书接到用户申诉后会及时进行审核,同时向权利人转送申诉。”
协议还写明,向权利人转送申诉后15日内没有收到起诉通知的,小红书将解除、取消已经采取的措施。
也就是说,平台自己的规则已经承认两件事:
- 用户申诉后存在转送程序;
- 转送后存在15日等待期。
但在我的案件中,平台承认没有转送,法院仍然接受了平台的解释:因为申诉材料不够,所以没有触发转送程序。
这就产生了一个很现实的矛盾:
法律要求平台转送,平台规则也承诺转送,但是否转送,最后仍由平台自己决定。
这条法律是不是完全没用?
不能这么说。
如果平台已经转送,投诉方在15日内没有投诉或起诉,用户当然可以据此要求平台终止措施。
但最关键的争议恰恰是:平台说“我不需要转送”,用户说“我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”。在这种情况下,目前没有一个足够及时、独立的机构来判断平台说得对不对。
用户通常只能等内容被删除、账号被封以后,再通过民事诉讼追问平台有没有违反程序。等判决出来,内容的传播价值和账号的使用价值可能早就回不来了。
目前能看到的结果:唯一的样本是败诉
截至本文写作时,在我掌握并核实的材料和公开检索范围内,尚未发现平台因违反这项转送义务而被判用户胜诉的公开生效裁判。
目前我能确认的相关案件,就是我自己的案件:
- 一审:(2025)沪0101民初22784号;
- 二审:(2026)沪02民终3919号;
- 一审、二审均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;
- 二审认可了“申诉材料不足,平台可以不转送”的说法。
这不等于全国绝对没有其他案件,因为公开裁判文书不一定完整,案件名称也不一定包含“转送义务”几个字。但至少说明,目前还没有形成足够多的公开胜诉案例,来明确告诉平台:什么材料算初步证据,平台拒绝转送要承担什么后果。
写在最后
我以前以为,法律写了“应当转送”,平台就必须转送。
现在我看到,真正决定一项权利能不能实现的,不只是法律条文,还包括:
- 谁来判断材料够不够;
- 谁来记录有没有转送;
- 15日从什么时候开始;
- 平台拒绝转送后,用户能不能及时获得救济。
如果这些问题都由平台自己决定,而拒绝转送又没有及时、明确的后果,那么“应当转送”就很容易变成一句口号。
所以,这个案件给我的结论是:
法律规定了转送义务,但在现有规则下,平台仍然可以用“材料不足”把这项义务挡在程序入口之外。
这就是为什么,写在法律里的权利,现实中仍可能只是一纸空文。
本文基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26)沪02民终3919号民事判决、本案证据及小红书《侵权投诉指引在线协议》撰写。文中“某甲公司”“某乙公司”为判决书中的匿名化称谓。本文是个人经历和法律问题讨论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相关法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42—45条;小红书《侵权投诉指引在线协议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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